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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外接式硬碟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路邊煎餅攤燙傷一歲男童,孩子父母將攤主王女士告上法院索賠6萬餘元。今天上午,該案在密雲法院開庭。
  上午10時,被燙傷的孩子小明(化名)記憶體的父親和代理人一起坐在了原告席上。
  原告方訴稱房地產,小明剛滿一周歲,因父母工作較忙,其由舅媽陳女士照顧。
  2013年7月4日上午10時許,陳女士帶著小明外出後乘坐公交車回家。下車後因天氣炎熱,陳女士將小明放在地上給其喂水喝。此時,王女士正在小區門口預防癌症擺攤賣煎餅,她正好把攤煎餅的鐵板放在身後的凳子上換蜂窩煤。小明好奇,伸出兩隻手觸摸鐵板燙傷雙上肢。
  小明起訴王女士,要求其賠償19天的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SD記憶卡費等6萬餘元,同時申請對其受傷情況做傷殘鑒定。
  庭上自辯
  在法庭上,王女士辯稱,她常年在該小區正門門口擺攤賣煎餅,和小明舅媽都認識。
  事發當天需要換蜂窩煤,她就把攤煎餅的鐵板搬下放在自己身邊,這時她一抬眼看見陳女士,還和她說了幾句話。
  隨後,就在她給蜂窩煤對眼時,突然聽見“哇”的一聲大哭,這才發現小明的胳膊被燙傷。
  陳女士聽見孩子哭才從遠處跑過來,“我還質問她為什麼把孩子放在地上。”王女士說。
  被告王女士認為,原告稱自己要負全部責任,其中的一條理由是自己沒有營業執照,“我們認為有沒有照,也不是原告說了算,原告母親天天往派出所打電話舉報。我在事發地擺攤也跟原告沒有關係。因為我們認為沒有責任。”
  王女士表示,自己同意在傷殘結論出來後對原告的費用進行賠付。“原告說責任都是我的,我不同意。孩子舅媽在煎餅攤處看孩子,看護不到位,是原告親戚監護不力造成的,因此我們不同意賠償。但我們考慮到孩子小,因為同情孩子,同意給孩子5000元安慰費,其他的不同意賠償。”
  因為原被告雙方分歧太大,均不同意調解。法官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煎餅攤燙傷男童 父母起訴索賠 1歲孩子倆胳膊燙傷 攤主稱原告方監護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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