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黃輝 實習生 羅娜 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了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在預防糾紛、加強調解、防止“醫鬧”等方面的工作職責,確立了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近年來,江西省的醫療糾紛事件日益增多,已經成為影響醫療事業健康發展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江西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聶道宏介紹說,“醫患糾紛在不斷上升的趨勢下,甚至衍生出了“醫鬧”這一“職業”。“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也一度成為患者家屬解決醫患糾紛的“準則”,加劇了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因此,儘快制定醫療糾紛預防與條例很有必要。”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設立醫療糾紛處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人員,明確醫療機構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職責,規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糾紛處理工作機構和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接待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認真聽取其意見,向其告知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方法和程序。必要時,醫療機構負責人應當親自接待和聽取意見。醫療機構負責人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會診或者分析討論,專家會診或者討論結果及處理意見應當告知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
  為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委托人,有權複印或者複製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醫療費用清單等病歷材料。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委托人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印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併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委托人在場。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經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封存。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為有效打擊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防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以非法手段索要高額醫療賠償,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條例規定,患者、患者近親屬和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無效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並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並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聚眾占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二)在醫療機構內拉條幅、設靈堂、燒紙錢、擺花圈、散髮傳單、張貼大字報、圍堵正常就醫通道;(三)拒不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四)搶奪病歷資料以及與醫療糾紛相關的證物;(五)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義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六)損毀醫務資料、醫療器械和其他醫療設施;(七)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八)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
  (原標題:江西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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